首 页 政策法规 部队采购 政府采购 诚信产品库 重大活动 采购动态 定点供应商 联系我们
采购目录
·电  器 ·机  械
·暖通制冷·机电设备
·通信电子·冶金矿产
·警用安防·服装鞋帽
·医用试剂·计生用品
·市政设施·园林景观
·办公用品·体育用品
·教育装备·广电设备
·文艺设备·灯光音响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
·交通设施·仪器仪表
·农林牧渔·工程项目
·电力设备·能源化工
·食品加工·轻纺皮革
·环卫设备·畜牧用品
·舞台设备·乐器座椅
·电子档案·保密软件
·系统集成·应急指挥
·工程机械·防水材料
·天文仪器·洗涤设备
·商务服务·医药照明
·安检排爆·警用安防
·反恐刑侦·IT档案保密
·环保、汽车·IT、视频
·出版印刷包装·办公家具
·科普科技展品·建筑建材
·系统集成·酒店、厨房设备
·数字档案加工
·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
 
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军政采购网  时间:2017 年 1 月 11 日   阅读:3319次


财库[201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适当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北京地区选取6家,京外每省(市)选取3家。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附后)。检查时间从2016年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5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结果,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创新监管方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主动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2016年5月3日

 
1] 共1页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文章: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下一篇文章:投标文件信息应受保护
首页|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展会推荐|网站律师|会员中心

        版权所有 © 军政采购网       

承办单位:北京国政军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邮箱:junzhengcaigou2015@126.com

京ICP备17070231号-1


友情链接: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北京飞行学院)
收缩
  • QQ咨询

  • 在线咨询
  • 军队采购
  • 军队采购